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245號
TPDV,103,重訴,1245,201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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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45號
原   告 顧玉成
      顧偉中
      顧偉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律師
被   告 陳榮銘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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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