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75號
反訴 原告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豪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高鳳英律師
陳奐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65,449元。惟查,依反訴原告104年9月4日民事陳報
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狀記載,其提出反訴部分之總金額為8,753,57
1元(計算式:191,400+94,250+189,950+226,800+1,150,96
4+2,871,000+3,981,502+47,70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753,571元,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87,724元,反訴原告僅繳納新臺幣65,449元,尚欠新
臺幣22,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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