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957號
TPDV,103,訴,4957,2015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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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青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璟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傳信
      楊豫揚
      陳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
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陸拾伍
萬元(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26,
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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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