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44號
原 告 吳游秋桂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懿瑩
被 告 陳明雄
陳穆勳
陳怡勳
陳慶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 代理人 盧婉榕律師
王秋滿律師
被 告 吳振錐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 代理人 王貴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7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