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潘振青
左明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志輝律師
被 上訴人 吳義芳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複代理人 林書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上午11時5分許在本院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