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3年度,183號
TPDV,103,婚,183,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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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婚字第183號
原   告 周婷瑩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被   告 黑瀨健太郎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按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 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 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為中華民國人,被告為日本國人,且未取得 中華民國國籍,兩造自101年1月間分居迄今,現無共同之住所 地,可見兩造無共同之本國法,亦無共同之住所地法可供適用 。惟本件原告既係中華民國國民,兩造亦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 ,堪認兩造之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為中華民國無訛,揆諸前揭 規定,本件離婚事件自應適用我國法之規定,合先敘明。二、實體方面:
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為日本國人,於民國99年3 月30日在 台灣與原告結婚,詎被告生性猜忌。兩造婚後定居日本之始, 被告即以不信任外國人為由,無視婚前承諾將收入及家用交由 原告管理支配之協議,僅於每週交付相當新台幣3,000 元之日 幣10,000元予原告,作為全家生活暨原告零花使用,致原告捉 襟見肘不得不於100年6月間重回職場;詎被告旋即指摘原告擔 任產品研發部首席動畫師及圖形設計師之東京MTN Co.,Ltd 公 司老闆、員工都是黑道人士,無故懷疑原告籍口工作實與其他 異性飲酒作樂,並於要求原告離職遭拒時,大聲咆哮、丟砸物 品,且以家中貓籠丟擲原告頭部後,用力將原告推倒在地,怒 言要原告馬上滾回台灣,甚至阻礙原告翌日正常上班。原告為 維持婚姻百般忍耐,詎於101年1月間原告利用護照即將到期需 回台換發之際返回台灣探親後,因身體不適就醫發現懷有身孕 當日適逢被告電聯而告知,被告竟於電話中惡言相向,並言明 不想要孩子,拒絕配合辦理原告返日同居手續,要求離婚且以 電子郵件及電話聯絡原告及原告妹妹,要求原告及其家人應立



即召開家庭會議並矯正原告之個性,且持續在原告及其家人工 作時間或三更半夜以撥打網路電話skype 後不出聲或出言辱罵 的方式進行騷擾,並瘋狂地寄發多達五百餘封之簡訊及上千封 之電子郵件予原告妹妹,內容不但指摘原告賣淫、原告係妓女 、小偷,且以「笨蛋」、「膽小」等字眼辱罵原告家人,甚至 揚言要殺害原告及原告家人,致原告不能亦不敢前往日本再與 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之行為已造成原告之恐懼及不安,致原告 受有不堪同居之虐待,且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不 實之指控誣蔑原告,並表示不願配合辦理原告在日本長期居留 之手續而要求離婚,已致兩造無共同生活逾3 年有餘,顯見兩 造之婚姻已生無法維持之重大破綻,且係可歸責於被告,原告 依法自得訴請離婚等語,聲明求為判決准兩造離婚。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辯稱:兩造婚姻之破 碎係肇因於原告態度反覆與不誠實,原告將工作收入作為己用 、匯回台灣,拒絕分擔生活費用,又任職黑道組織並陪同黑道 人物的公司老闆喝酒,屢經被告要求仍拒絕離職,且原告對於 是否確曾懷孕?亦或墮胎流產?始終未誠實回覆,亦拒絕提出 醫師證明,進而影響夫妻間信賴關係;被告並因原告之行為罹 患嚴重精神疾病,致無法如常工作等語。
得心證之理由:
兩造間有婚姻關係存在,有原告提出戶籍謄本配偶欄記載可證 ,並為兩造所不爭執。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指摘原告任職之東京MTN Co.,Ltd 公司老闆 為黑道人士,該公司為黑道組織,懷疑原告藉口工作實與其他 異性飲酒作樂及在原告101年1月返台後,在電話中惡言相向, 拒絕原告依原定計畫於101 年2月2日當周周六返回日本及電話 聯絡原告及原告妹妹,要求原告及其家人應立即召開家庭會議 並矯正原告之個性,且持續在不適當時間撥打skype 騷擾,並 瘋狂地寄發指摘原告「賣淫」、原告係「妓女」、「小偷」、 辱罵原告家人「笨蛋」、「膽小」,甚至揚言殺害原告及原告 家人等簡訊或電子郵件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往來電子郵件 、被告與原告妹妹周佳瑩間往來電子郵件、簡訊內容為證,並 經證人周佳瑩到庭證述屬實,被告未提出原告有何與異性不當 交往之證據,且原告擔任產品研發部首席動畫師及圖形設計師 之東京MTNCo.,Ltd公司,為一單純的兒童美語補習班,業據原 告提出負責人名片及官方網頁資料為證,原告於返台求職於mo mo親子台(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節目部工程後製組動 畫指導工作時,並曾提出該日籍公司之推薦函,有推薦函暨中 譯本在卷足憑,被告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東京MTN Co.,Ltd 公 司為黑道組織,空言指摘原告任職東京MTN Co.,Ltd 已與黑道



(日本黑手黨)有關聯及原告賣淫云云,自難遽採。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同條第一項以外 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此裁判 離婚原因之設,乃婚姻為男女兩性結合,以夫妻雙方情感為基 礎,且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間應本相互協力保持 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倘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之美 滿幸福情事發生,且無復合之可能,已達到難以維持婚姻之程 度,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倘認婚姻已生破 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則應許其裁判離婚;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 而無回復之希望須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 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 度以決之。本件兩造結婚後,被告因質疑原告任職公司為黑道 組織且原告拒絕離職已有爭執,嗣於101 年原告單獨返台期間 ,適逢兩造分別受初孕症狀及罹癌慮病困擾,彼此理性對待的 耐心因身體不適而喪失,被告遂於電子郵件中表達不解決工作 問題無法繼續同住,並要求展延機票,復寄發指摘原告「賣淫 」、原告係「妓女」、「小偷」、辱罵原告家人「笨蛋」、「 膽小」,甚至揚言殺害原告及原告家人等簡訊或電子郵件,其 行為已危及兩造婚姻關係之維繫,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 度而侵害原告之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況兩造分居迄今,已達 3 年以上,而各自形成生活環境,衡諸通常人之認識,客觀上 可認其等之婚姻關係之破綻已無回復之希望,兩造間相互協力 保持共同生活之幸福基礎已因被告之行為遭破壞,渠等婚姻基 石已然頹圮,已有不能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此事由亦不可 歸責於原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規定,訴請 准許兩造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原告原係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第5款及第2 項之規定訴訟標的訴請離婚,其雖僅有單一之聲明,但訴訟標 的則有數項,為重疊的訴之合併,本院既認原告依同法條第 2 項之規定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有如上述,則就原告主張之其餘 事由,即無再予審酌之必要,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最 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參照)。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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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