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592號
TPDV,102,訴,4592,2015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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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勝明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宏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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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