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出浦昇
上 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上 訴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區○○○○000
○○○○○00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萬叁仟玖佰柒拾柒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貳仟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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