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2年度,25號
TPDV,102,國,25,20150904,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25號
原   告 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素蘭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
      周福珊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晉維律師
受告知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祁傳智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被   告 宏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羅煜捷
被   告 維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峻維
訴訟代理人 游通瑜
      李宜穎
訴訟代理人 沈玟安
參 加 人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順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