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300號
TPDM,104,訴,300,201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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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秋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吳秋霞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吳秋霞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復自承無固定之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訟,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4年6月15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溫宗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芷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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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