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12989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執聲字第15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柏祥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2989 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 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參諸刑法第40條第2 項立 法理由所示:「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 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 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 必要」,並綜核刑法第200 條、第205 條、第219 條等規定 ,可知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指法文明定「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 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 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 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則係採職權 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而採義務沒收主義 者,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最高院79年 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判決意旨參照 )。然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 者,對著作權侵害甚屬重大,故參考光碟管理條例第15條第 3 項及第17條第3 項規定,於但書特別規定,其供犯罪所用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沒收之。是檢 察官對於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即不以屬於犯 人者為限,均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光碟罪及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8 月8 日以 103 年度偵字第1298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 103 年8 月8 日至104 年8 月7 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此部分首堪認定。
㈡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記憶卡1 張,內含非法重製之 「真三國無双」遊戲程式及「koei」、「三國無双」等2 種 仿冒商標,經鑑定認係侵害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著 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及侵害日商光榮特庫摩遊戲有限公司所 登記註冊「koei」、「三國無双」商標權之仿冒品等情,有 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交流協會103 年6 月14日鑑識報告書、 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商標權延展註冊公告、臺灣光榮特庫 摩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製造販賣暨授權契約書及勘驗 遊戲程式翻拍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3 年度偵字第12989 號卷,下稱偵卷第27至31、37至59 頁),並有附表編號1 所示之記憶卡扣案為憑,是此節亦堪 認定。揆諸上旨,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物品,雖同屬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之物,且著作權法第98條及商 標法第98條均有沒收之規定,然依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 採職權沒收主義之意旨,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 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本件聲請人此部分雖誤引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為聲請依據,惟因本件扣案物品,屬得單 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已如前述,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 當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 明。
㈢再扣案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讀取盜版遊戲引導光碟片1 片、已改機之「PSP 」主機1 台,則係將遊戲主機改裝後, 透過引導光碟片以供讀取上開非法重製盜版遊戲程式之用, 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所用之 物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 卷第5 至8 、62頁正反面),核與告訴代理人楊文華指訴情 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1至12頁),並有前開鑑識報告書、 查獲照片、勘驗遊戲程式翻拍照片、露天拍賣網站頁面列印 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目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7至18、20至31),復經本院核
閱全案卷宗屬實。依上說明,被告既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 1 第3 項之罪,則其扣案光碟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 ,本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與否,皆得沒收之,聲請意旨雖漏 未引用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2 、3 所 示之物既均係被告所有供犯上開犯罪所用之物,自仍得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 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述扣押物,於法自屬有 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著 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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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備註 │
├──┼────────────┼──┼──────┤
│1 │記憶卡 │壹張│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
│2 │讀取盜版遊戲引導光碟片 │壹片│3 年度藍字第│
├──┼────────────┼──┤936 號扣押物│
│3 │已改機之「PSP 」主機 │壹台│品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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