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立陽
被 告 方世賢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方世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
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字第824 號、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
1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立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立陽因被告方世賢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民國103 年9 月29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 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 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 如數繳納後,業已釋放,有103 年9 月29日刑保字第000000 00號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附卷可稽。嗣被告上開案件, 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304號刑事判決處拘役40日確定, 並由該署執行,然被告經檢察官依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 案執行,且經檢察官命警拘提未著,又被告現無在監在押等 情,此有上開判決書、該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 警察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憑。 另具保人經檢察官合法通知後,仍未於期限內偕同被告到案 接受執行,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該署通知書、通知送達 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等在卷可佐。被告確已逃匿之事實,堪予認定,揆諸 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