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補充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868號
TPDM,104,聲,1868,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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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68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自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
5日以103年度自字第87號為判決,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⑴聲請補充判決、分案及迴避狀、刑 事⑵聲請補充判決、分案及迴避狀所載。
二、按補充判決或補充裁定之聲請,係就法院於其所受理之數案 件,僅就其中一案或數案為裁判,因未受裁判部分之繫屬尚 未消滅,得由當事人聲請法院或由法院依職權為補充判決或 裁定。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對被告自訴人自訴被告廖淑敏洪藍傳嚴祥鸞蕭淑燕郭旭東何鴻榮王芷華、蘇素 珍、黃盟欽康長健謝唯音郭吉仁林豐賓陳宗志林誠二游瑞德王文智朱義旭段重民楊照彥鮑娟 、陳克明、陳彥樺、陳家淳、周雅文、郭人瑋、劉燈城、蔡 富吉、張明道、朱子斌葉春麟黃靜娟、負責總務,其他 事宜,將補提、劉幸貞、黃怡菁、蔡技工、陳文章、林建宏 、江文隆貳位員警吳妙白楊岱樺、一百零一年四月六 日一百年司執字第九一五一七號午股全體執行時之人員、五 三至一百(詳內附附表A、B,請鈞院調查)等人之確實年齡 、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亦未就自訴被告胡再 發、胡欣怡廖淑敏洪藍傳嚴祥鸞蕭淑燕郭旭東何鴻榮王芷華蘇素珍黃盟欽康長健謝唯音、郭吉 仁、林豐賓陳宗志林誠二游瑞德王文智朱義旭段重民楊照彥鮑娟、林永發、黃永雄、安亞拉.德區克 (Ayala Deutsch)、David Sterm(史特恩)、陳克明、陳 彥樺、陳家淳、周雅文、郭人瑋、劉燈城張秀蓮蔡富吉 、張明道、朱子斌葉春麟黃靜娟、負責總務,其他事宜 ,將補提、劉幸貞、黃怡菁、蔡技工、陳文章、林建宏、江 文隆、貳位員警吳妙白楊岱樺、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一 百年司執字第九一五一七號午股全體執行時之人員、五三至 一百(詳內附附表A、B,請鈞院調查)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 ,提起自訴,業經本院於103年10月15日以103年度自字第87 號判決不受理在案。而聲請人雖於聲請補充判決,惟依聲請 人狀內所載全文意旨及所增列之被告暨犯罪事實,非就與本



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為追加起訴,業經本院調取 上開103 年度自字第87號判決核閱無訛,從而,並無聲請人 所指尚有繫屬中而漏未判決之部分,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請 求補充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雖依本件聲請 補充判決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院既已認定其聲請為無 理由,故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失所附麗,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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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