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2273號
TPDM,104,簡,2273,201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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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嫆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撤緩偵字第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嫆鈞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 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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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