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4年度,612號
TPDM,104,審附民,612,201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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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612號
原   告 張明珠
被   告 宋憲庠(起訴狀誤載為宋憲痒)
      黃福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513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5
53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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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