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346號
TPDM,103,附民,346,201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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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46號
原   告 全嘉莉
告訴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被   告 王瑞玲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50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蘇珍芬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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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