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706號
TCDV,104,除,706,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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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林義森即和格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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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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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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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和格工程行林義森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104年2月13日│11,025元 │AC2360221 │ │
│ │ │日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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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