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700號
TCDV,104,除,700,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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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許文陸即蕭秀粧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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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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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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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639413-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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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201424-5 │1 │1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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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