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52號
上 訴 人 任健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君魁因104年度訴字第85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9,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