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52號
TCDV,104,訴,852,2015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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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52號
上 訴 人 任健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君魁因104年度訴字第85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9,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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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