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2號原 告 許峮銀(原名許嫚容)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被 告 陳姚華 陳美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 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上開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7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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