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72號
TCDV,104,訴,572,201509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2號
原   告 許峮銀(原名許嫚容)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   告 陳姚華
      陳美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7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