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549號
TCDV,104,訴,2549,2015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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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朱衿億即朱德森之繼承人
      朱勇榮即朱德森之繼承人
      朱家薇即朱德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 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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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