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537號
TCDV,104,訴,2537,2015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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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37號
原   告 陳壽堃
被   告 臺中市私立信望愛老人養護中心即王興源
上開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7 日以 104 年度補字第122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4 年7 月14日 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 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 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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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