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929號
TCDV,104,訴,1929,20150930,1

1/1頁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929號
原   告  黃盛煌即安陽商行
       廖秀美
被   告  謝秀月
兼訴訟代理人 張瑞鵬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104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張華方於民國104年9月15日當庭表示撤 回起訴,並經到庭之被告同意,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瑞鵬謝秀月係夫妻,在臺中市○○區○ ○路000○0○0號住處經營大仿食品行,販賣太陽餅等商品 為業;原告黃盛煌廖秀美亦係夫妻,在臺中市○○區○○ 路000○0○0號住處經營安陽商行,亦販賣太陽餅及雞腳凍 等商品為業。詎被告二人竟各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 及損害他人信用之犯意,於附表編號六、八、九所示之時間 、地點,單獨或共同以附表編號六、八、九「對話內容欄」 所示之言語,向前來購買商品之顧客指摘原告二人並散布流 言,足以損害原告二人之名譽與信用。被告二人另各基於公 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五、七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前 來購買商品之顧客,以附表編號五、七「對話內容欄」所示 之言語,公然侮辱原告二人。被告上開不法行為,嚴重侵害 原告之信用,致原告之人格價值遭受貶抑,受有精神上之損 害,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 求被告謝秀月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9萬9000元、被告張 瑞鵬賠償原告10萬元,另請求被告二人不得為妨害原告商店 經營行為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等。本件時效的確超過2 年,惟係因被告推託調解過程所造成等語。並聲明:⑴被告 不得在原告所經營的商店有顧客前來購物時,煩擾原告經營 生意、誹謗、公然侮辱與妨害信用將店內顧客不擇手段脅迫 、強行搶走,對顧客煩擾、堵住車輛通行、發放任何資料與 名片,講明白就是原告經營生意時被告不准對原告購買中、 購買前後顧客有任何不法介入的行為;⑵被告對所有被起訴



的案件於四大報紙的平面媒體刊登7天道歉啟事,並訂定規 約,只要被告違規1次罰款1萬元,搶走顧客糕餅類按盒計算 1 盒賠償1500元、雞腳凍類按盒或包計算1盒或包賠償600元 ;⑶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49萬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對於刑事案件所認定之行為不爭執,惟本件原告 主張損害發生日期,至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均已 罹於時效,原告請求權已消滅,被告拒絕給付。且本件起因 於原告大肆渲染被告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阻止顧客向 被告購買商品,被告為防衛商譽及維護經商權利,始有反駁 原告的攻擊,應可主張過失相抵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編號六、八、九所示之時間、地點, 單獨或共同以附表編號六、八、九「對話內容欄」所示之 言語,向前來購買商品之顧客指摘原告二人並散布流言, 足以損害原告二人之名譽及信用。被告二人另各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五、七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前 來購買商品之顧客,以附表編號五、七「對話內容欄」所 示之言語,公然侮辱原告二人。上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4年度簡字第101號刑事卷證查明屬實。(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妨害 原告信用之行為,侵害原告之信用權,造成原告受有精神 傷害堪以認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 據。惟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 因聲請調解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 解不成立時,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第13 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雖曾申請調解,惟兩 造調解不成立,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消滅時效並無中斷事 由。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分別發生於101年4月9 日、101年4月11日、101年4月13日、101年4月19日,原告 遲至104年6月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收件戳章可稽(見本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 卷第1頁),顯已逾2年之時效期間,則原告對被告之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因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從而,被 告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為賠償之給付,於法自屬有據。四、綜上,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向被告請求損害賠 償,惟其請求權均已罹於侵權行為之2年時效,並經被告為 時效抗辯,是縱被告確有侵害原告權利情事,其請求權亦因 罹於時效而消滅,應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49萬9000元, 及請求被告不得為妨害原告商店經營行為、刊登道歉啟事, 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 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 規定,免繳納裁判費,而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 訟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故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 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對話內容 │
├──┼───┼───┼──────────────────────┤
│一 │100年9│臺中市│謝秀月:有壹佰塊的 │
│ │月18日│西屯區│廖秀美:好! │
│ │下午6 │中清路│謝秀月:有壹佰塊的 │
│ │時28分│176之1│廖秀美:好! │
│ │ │之7號 │謝秀月:先生、先生,告訴你啦… │
│ │ │前 │廖秀美:好!我先跟你收錢?! │
│ │ │ │謝秀月:先生、放很久了!你要小心啦!放很久、│
│ │ │ │ 不會騙你!那!放很久了、不會騙你啦!│
│ │ │ │ 騙你-我!他都沒有生意!放很久了、不 │
│ │ │ │ 會騙你的。 │
│ │ │ │顧客:這樣子哦! │
│ │ │ │謝秀月:先生、他東西放很久了,你不要上當!我│
│ │ │ │ 不會騙你?趕快過去,我是做好心、我做│
│ │ │ │ 好心、我做功德給你,你去逢甲那裡,沒│




│ │ │ │ 關係。 │
│ │ │ │顧客:他東西放很久了? │
│ │ │ │廖秀美:我拿啦! │
│ │ │ │謝秀月:你去逢甲那裡,你要感謝我,你等一下會│
│ │ │ │ 感謝我,逢甲那邊,我不會騙你的。先生│
│ │ │ │ 、你趕快過去那裡,我不會騙你,她這樣│
│ │ │ │ 子亂講話,我跟你講哦!我要告他而已哦│
│ │ │ │ !我跟你講那不是違法,她都跟人家講我│
│ │ │ │ ?違法商店,不是違法商店,那不是、我│
│ │ │ │ 們中華民國那政府輔導的!不會騙你的!│
│ │ │ │ 觀光局輔導的! │
│ │ │ │廖秀美:都一樣啦! │
│ │ │ │顧客:這樣子!我不要買了! │
│ │ │ │謝秀月:你去逢甲,我不會騙你的 │
│ │ │ │廖秀美:來啦! │
│ │ │ │謝秀月:我不會騙你 │
│ │ │ │顧客:不要吵了! │
│ │ │ │謝秀月:你要感謝我,你等一下會感激我,我不會│
│ │ │ │ 騙你。你看我亂講話他給我錄我亂講話,│
│ │ │ │ 這一家專門來錄、給他錄音的,每次客人│
│ │ │ │ 來都會錄音,每個客人來都錄,我沒有沒│
│ │ │ │ 有亂講話哦! │
│ │ │ │顧客:我不要買! │
│ │ │ │廖秀美:我去拿啦! │
│ │ │ │謝秀月:哦!跟你講我沒有亂講話! │
│ │ │ │廖秀美:他是故意這樣把顧客趕走。 │
│ │ │ │謝秀月:沒有、沒有、我沒有亂講話! │
│ │ │ │廖秀美:你給他造孽了!感恩了! │
│ │ │ │謝秀月:自己也沒卡好 │
│ │ │ │廖秀美:給他感恩了! │
│ │ │ │謝秀月:擱來阿!擱來阿!嘿!擱來阿! │
│ │ │ │廖秀美:有錄起來嗎? │
│ │ │ │張華方:有阿!在這! │
│ │ │ │廖秀美:你沒有按阿! │
│ │ │ │張華方:有阿! │
│ │ │ │謝秀月:擱來阿!沒關係、去告-呵、去告沒關係 │
│ │ │ │ 外面都沒關係!哦!外面都沒關係!去告│
│ │ │ │ 也沒關係了!快過來阿!過來阿!幹麻? │
│ │ │ │ !快過來阿!看誰狠! │
├──┼───┼───┼──────────────────────┤




│二 │101年4│臺中市│謝秀月:「你看都沒人買,聞看看有沒有味道」、│
│ │月4日 │西屯區│ 「真沒品!真沒品!」 │
│ │中午12│中清路│(當時廖秀美正與顧客交易) │
│ │時28分│176之1│ │
│ │ │之7號 │ │
│ │ │前 │ │
├──┼───┼───┼──────────────────────┤
│三 │101年4│臺中市│謝秀月:他有骨的。 │
│ │月5日 │西屯區│張瑞鵬:他有骨的,他在騙人的。 │
│ │下午11│中清路│廖秀美:有骨無骨都有,又不是他在賣。有,先生│
│ │時12分│176之1│ ,你過來看,有沒有有你過來看。 │
│ │ │之7號 │ │
│ │ │前 │ │
├──┼───┼───┼──────────────────────┤
│四 │101年4│臺中市│黃盛煌:我們這個有國際認證的,好,謝謝你,祝│
│ │月6日 │西屯區│ 你旅途愉快。 │
│ │下午2 │中清路│謝秀月:用錢買,那個用錢買的。 │
│ │時16分│176之1│黃盛煌:你怎麼去買。 │
│ │ │之7號 │謝秀月:台灣沒生意才賣到國外去的。 │
│ │ │前 │ │
├──┼───┼───┼──────────────────────┤
│五 │101年4│臺中市│謝秀月:我沒騙你啦…沒黑白講…他把我告…你不│
│ │月9日 │西屯區│ 要給我去隔壁喔…黑店啦…那沒黑白講的│
│ │下午11│中清路│ 啦…騙黑白買的…給我們騙… │
│ │時12分│176之1│(當時廖秀美正與顧客交易) │
│ │ │之7號 │ │
│ │ │前 │ │
├──┼───┼───┼──────────────────────┤
│六 │101年4│臺中市│謝秀月:裡面有9隻,你要信嗎?你打開翻看看? │
│ │月11日│西屯區│廖秀美:作自己的主人。 │
│ │下午4 │中清路│謝秀月:你放9隻,騙人家的。 │
│ │時13分│176之1│ │
│ │ │之8號 │ │
│ │ │前 │ │
├──┼───┼───┼──────────────────────┤
│七 │101年4│臺中市│張瑞鵬:同行的話能聽,狗大便能當飯吃。 │
│ │月13日│西屯區│(當時廖秀美正與顧客交易) │
│ │下午4 │中清路│ │
│ │時36分│176之1│ │
│ │ │之7號 │ │




│ │ │前 │ │
├──┼───┼───┼──────────────────────┤
│八 │101年4│臺中市│黃盛煌:品質掛保證ISO國際認證。 │
│ │月13日│西屯區│謝秀月:那個都辦得到,看要不要辦而已,辦就有│
│ │下午4 │中清路│ 了。 │
│ │時36分│176之1│顧客:大家和氣生財,和氣生財。 │
│ │ │之7號 │謝秀月:花錢就有了,花錢就有了,花錢買啦,生│
│ │ │前 │ 意很好,不用作到外國去。 │
├──┼───┼───┼──────────────────────┤
│九 │101年4│臺中市│謝秀月:一心豆干看有過期嗎?常賣過期的。 │
│ │月19日│西屯區│顧客:好好。 │
│ │下午1 │中清路│(當時廖秀美正與顧客交易) │
│ │時16分│176之1│ │
│ │ │之7號 │ │
│ │ │前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