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6號
上 訴 人 王日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素芳104年度訴字第1766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6日所為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