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766號
TCDV,104,訴,1766,2015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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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6號
上 訴 人 王日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素芳104年度訴字第1766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6日所為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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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