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30號原 告 李妍君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被 告 林文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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