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30號
TCDV,104,訴,1430,201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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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30號
原   告 李妍君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被   告 林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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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