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295號
TCDV,104,訴,1295,2015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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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文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定中因104年度訴字第1295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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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