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文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定中因104年度訴字第1295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