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671號
TCDV,104,補,1671,201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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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71號
原   告 銘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珍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6,8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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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嚮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