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71號
原 告 銘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珍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6,8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