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59號
原 告 新生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件,曾聲請對被告廖郁仁即鑫鑫工程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51,137 元,應繳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