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618號
TCDV,104,補,1618,201509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18號
原   告 善騰太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元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生活家開發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2295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233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1/1頁


參考資料
善騰太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