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600號
TCDV,104,補,1600,201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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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00號
原   告 李豐琮
被   告 張睿勤
      孫保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
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原告提出雙方不動產買賣
契約書所載,系爭土地議定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 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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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