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595號
TCDV,104,補,1595,201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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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95號
原   告 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沛芸
訴訟代理人 林一樑
被   告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7,544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2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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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