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95號
原 告 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沛芸
訴訟代理人 林一樑
被 告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7,544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2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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