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589號
TCDV,104,補,1589,201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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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89號
原   告 李新興即鐵漢五金建材行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郁仁即鑫鑫工程行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22,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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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