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73號
原 告 祭祀公業伯淑嘗
法定代理人 劉嘉培
被 告 何材桐
何天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材桐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
,500,1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關於先位
聲明第2 項主張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另依同條第1
項但書規定,以價額最高之先位聲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式:臺中市○○區○○○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公告
土地現值乘以面積,即11,100×(34.56 +541.51+2081.6)
=29,500,13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71,68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