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 告 林國貞
謝瑞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李美枝
李永康
陳李禎妹
楊李勝妹
李敏妹
廖李麗枝
兼上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李秋滿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芳
被 告 李碧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領取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