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補償費領取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8號
PTDV,106,訴,108,2017082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   告 林國貞 
      謝瑞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李美枝 
      李永康 
      陳李禎妹
      楊李勝妹
      李敏妹 
      廖李麗枝
兼上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李秋滿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芳 
被   告 李碧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領取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