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52號
原 告 黃富
上列原告黃富與被告邱雅麟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0 萬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