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530號
TCDV,104,補,1530,201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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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30號
原   告 傅瓊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程揚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
  4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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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