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蔣佩蓉即蔣函融即蔣月婉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相對人(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相對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對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相對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對人(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相對人(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相對人(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相對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相對人(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相對人(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蔣佩蓉即蔣函融即蔣月婉准予復權。 理 由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 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7日以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5號裁 定免責,復經本院合議庭於102年7月1日以101年度消債抗字 第9號裁定駁回債權人之抗告而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上開各案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 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 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世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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