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23號
TCDV,104,建,123,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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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3號
原   告 翔博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伯
被   告 盛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加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21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 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 院於民國104 年7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50元,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4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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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博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