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17號
TCDV,104,家訴,17,2015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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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7號
原   告 秦林秀琴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羅豐胤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被   告 秦志勳
      陳宏昇
      陳宏益
      秦志燕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秦志業
被   告 秦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附表二中關於「...下石埤段...」之記載,應更正為「...下石碑段」;關於「...豐樂段..」之記載,應更正為「...衛武段...」。
理 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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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