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蔡金聲
上列聲請人因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 公司財產中土地處置困難,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 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延展清算完結卷宗(104年度司聲字第258號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5年2月 25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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