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153號聲 請 人 梁棨鈞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阮玉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㈡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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