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153號
TCDV,104,司票,5153,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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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153號
聲 請 人 梁棨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阮玉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㈡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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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