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704號
聲 請 人 蕭聖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孫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永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本件係對永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或對孫維個人請
求?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依本件本票之記載,孫維之
簽章緊接於永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後,又孫維為永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認係永
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為之發票行為,孫維個人顯非系爭支
票之發票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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