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林范如
代 理 人 黃士昌
相 對 人 陳吉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吉欣於民國⑴102年12月16日 ⑵103年1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⑴1,100,000元⑵400,000元之抵押權 ,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陳吉欣於⑴102年12月13日⑵103 年1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100,000元⑵400,000元,合意清 償日期為103年4月14日並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等之計算方式,詎相對人屆期而未為清 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2件、其他約定履行事項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2件、借據2 件、本票2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1件為證,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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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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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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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里區 │立新 │ │1089 │建│138.51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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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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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大里區立│加強磚造 │第一層:63.95 │ │全部 │
│ │ │新段1089地號 │層次:2層 │第二層:63.95 │ │ │
│ │971 ├───────┤ │屋頂突出物:6.│ │ │
│ │ │臺中市大里區立│ │4 │ │ │
│ │ │仁里好來六街70│ │總面積:134.3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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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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