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方榮輝
相 對 人 太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俞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 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 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 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嗣相對人太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103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清償日期為 民國104年9月8日,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 ,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仍未清償,計尚欠本金1,00 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台中市政府動產擔 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動產 抵押契約書、本票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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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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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名稱 │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 出廠 │ 單 │數 │ 物品所在地 │
│ │ │、廠牌 │ 年月日 │ 位 │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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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元精密檢│ RS-50 │GIDDINGS│101.6.25│ 台 │ 1 │台中市○○區○○路000號 │
│驗機 │ │&LEWIS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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