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333號
TCDV,104,司拍,333,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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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蘇雪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炳桂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 第1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
二、本院查,本件相對人劉炳桂已於民國103年5月24日死亡,此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相對人死亡,已無權 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聲請人對已死亡之 人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 本件聲請尚未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且聲請人應以劉炳桂之繼 承人全體或劉炳桂之遺產管理人為聲請,於當事人之適格始 無欠缺,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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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