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靜敏
相 對 人 黃雙榮
相 對 人 黃政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政源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黃政源之債權,經設定登記 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5月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 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 、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 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5月6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 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政源,1分之1。 嗣相對人黃政源於103年5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約 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8年5月9日,應按月繳納 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4 年2月15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94 ,19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於103年10月22日判決回復所 有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權利1/5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黃雙榮, ,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及貸 放明細歸戶查詢單各1件(以上均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 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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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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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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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太平區 │壽平 │ │1164 │建│64 │黃政源5分之4 │
│ │ │ │ │ │ │ │ │黃雙榮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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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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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臺中市太平區壽│住家用磚造蓋瓦頂│1層:50.66 │ │黃政源5分 │
│ │ │平段1164地號 │1層 │合計:50.66 │ │之4 │
│ │ ├───────┤ │ │ │黃雙榮5分 │
│ │ │臺中市太平區中│ │ │ │之1 │
│ │ │興路103巷1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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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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