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蕭子龍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蔡政宏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張壯吉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李昇銓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羅五湖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蕭子龍(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查債務人名下無任何 財產,亦無有效商業保險保單,此有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 、債務人所提陳報狀在卷可憑。復經本院將資產表送達債務 人及全體債權人後,均未表示意見,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 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三、又為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本院就債務人財產狀況及法院裁 定終止清算程序等事項,業已將債權表、清算資產表送達全 體債權人、債務人,並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25日召開債 權人會議,使渠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有本院104年7月28日 函、債權人會議訊問筆錄等在卷可稽。四、綜上,參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之清算財產已不敷 清償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0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01 日 書 記 官 郭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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