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024號聲 請 人 邱佳韶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3266103號)之付款行庫究 為「臺中市沙鹿區農會」抑或「臺中市沙鹿區農會鹿峰分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