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593號
債 權 人 王文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仁貴木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之利率為按「銀行放款率」或按「年利率6%」計
算?
㈡票號TYA0000000及QG0000000號支票分別自民國104年6月
30日、104年5月3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上開支票之退票日
分別為104年7月20日、104年7月24日)。
㈢債務人仁貴木業有限公司業於104年9月3日府授經商字第
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
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
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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