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593號
TCDV,104,司促,28593,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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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593號
債 權 人 王文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仁貴木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之利率為按「銀行放款率」或按「年利率6%」計
   算?
  ㈡票號TYA0000000及QG0000000號支票分別自民國104年6月
   30日、104年5月3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上開支票之退票日
   分別為104年7月20日、104年7月24日)。
  ㈢債務人仁貴木業有限公司業於104年9月3日府授經商字第
   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
   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
   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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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貴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