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493號
TCDV,104,司促,28493,201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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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493號
債 權 人 天陽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勝坤
代 理 人 蔡昆洲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委任范國華律師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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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陽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